一、為落實政府對社會團體之輔導,近期發現辦理兩岸交流、新住民相關業務之社會團體有會務未正常運作之情形,經輔導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部業核予解散處分。社會團體定期申報會務及財務狀況是最基礎依法應遵守之事項,提醒大家加入社會團體或參與團體辦理之各項活動,均應注意團體是否合法立案及其運作情形是否有違反各項法令規定。
二、另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近期亦有社會團體理事長因接受中國資助並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違反國家安全法經判處有期徒刑。提醒團體從事兩岸交流業務,應恪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安全法及反滲透法等相關規定。
解散名單如下:
- 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
- 台灣新住民關懷協會
- 臺灣商業發展士林協進會
- 中華新住民交流協會
- 臺灣陸配關懷聯誼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