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鑾潭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第一次檢討)」公告

  • 發布日期:115-01-09 12:13
  • 單位:國家公園署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4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

公告事項:

  1. 「龍鑾潭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第一次檢討)」書、圖。
  2. 公告劃入計畫內之土地,應依濕地保育法及本計畫規定辦理。
  3. 前開資料本部已另行發交本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屏東縣政府陳列,亦可於本頁面下載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