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10月底依法應納入消防安全設備查察之液化石油氣列管廠商計1萬938家為歷年最多,其中以串接使用場所8,075家(占73.8%)最多,較106年底(綱領修改前 )增加74.2%。
◎114年1-10月執行液化石油氣廠商消防安全檢查計2萬82件次,合格率達98.4%;違規處分327件次,較去年同期減少0.9%。
液化石油氣為民生重要必需品,其安全管理部分依「消防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管理範圍包括場所管理 及容器管理 ;另為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本部消防署督促地方落實執行液化石油氣安全檢查機制。就114年1-10月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管理及檢查簡述如下:
一、列管家數:依場所管理分為分銷商、分裝場、容器檢驗場、容器儲存場所及串接使用場所5大類,且107年修正「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強化串接管線規定,致近年納入消防安全設備查察之列管家數增加。
(一)截至114年10月底,依法應納入消防安全設備查察之液化石油氣列管家數計1萬938家,較106年底6,278家(綱領修改前)增加4,660家(+74.2%),為歷年最多,其中串接使用場所計8,075家(占73.8%)、分銷商2,527家(占23.1%)、容器儲存場所190家(占1.7%)、分裝場116家(占1.1%)及容器檢驗場30家(占0.3%);列管家數較去年同期增加22家(+0.2%)。
(二)114年10月底各縣市列管家數,以新北市1,758家最多、高雄市1,066家居次、桃園市920家居第3。
二、檢查次數: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1次;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使用量在80公斤以上,未滿300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300公斤以上,未滿600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1次;使用量在600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
(一)114年1-10月執行消防安全檢查計2萬82件次,其中合格者1萬9,770件次,合格率為98.4%。
(二)按縣市別分:以新北市檢查5,229件次最多、高雄市1,762件次居次、臺中市1,693件次居第3;除連江縣外,各縣市合格率皆達9成4以上,不合格者則予以裁處(包括限期改善、罰鍰、停業或停止使用等)。
三、裁處次數:114年1-10月依違反消防法規定,計裁處327件次,較去年同期減少3件次(-0.9%);其中罰鍰313件次(占95.7%)最多、限期改善14件次(占4.3%);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6件次,較去年同期減少6件次(-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