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國籍法修正公布放寬歸化條件,外人歸化我國國籍人數106年升至5,366人,113年下降至2,575人;其中女性占84.0%,遠高於男性之16.0%。
◎113年歸化我國國籍人數計2,575人,以「為國人配偶」者2,077人占80.7%最多,「自願歸化」[1]者140人占5.4%次之。
歸化我國國籍者,條件為「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或5年以上」、「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以外國人與本國國民結婚為大宗。105年12月國籍法修正公布,放寬歸化條件,致106年人數達5,366人為近10年高點,爾後波動下降至113年2,575人,茲就113年歸化我國國籍概況簡述如下:
一、113年歸化我國國籍人數計2,575人,較112年減少761人(-22.8%),較104年則減少1,037人(-28.7%)。
(一)歸化原因:以「為國人配偶」者2,077人(占80.7%)最多,「自願歸化」者140人(占5.4%)次之,「未成年人之(養)父母現為國人」者116人(占4.5%)居第3。
(二)原屬國籍:以越南籍1,561人(占60.6%)最多,其餘依序為菲律賓籍297人、印尼籍242人、緬甸籍84人、泰國籍56人、馬來西亞籍與日本籍皆為54人、美國籍19人等,主要為「為國人配偶」歸化我國國籍;與112年比較,越南籍減少621人(-28.5%)最多,菲律賓籍減少123人(-29.3%)次之。
(三)性別:歸化我國女性2,164人(占84.0%),遠多於男性之411人(占16.0%);其中女性主要係「為國人配偶」者1,883人(占87.0%)(以越南籍配偶占69.8%為主),「未成年人之(養)父母現為國人」者69人(亦以越南籍者占76.8%居多)次之;男性歸化我國籍者亦以「為國人配偶」者194人(占47.2%)最多(以越南籍配偶占19.6%最多),「自願歸化」者有86人(占20.9%)次之(亦以越南籍者占15.1%居多)。
二、政府為延攬優秀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於105年12月修正國籍法第9條,針對有殊勳於我國,經行政院核准,或者是科技、經濟、教育及學術研究、文化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的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經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許可歸化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105年12月修正國籍法後,有殊勳於我國歸化我國者,截至113年底止計107人,其中男性80人,女性27人,以美國籍46人最多。
[1]依據國籍法第3條,自願歸化要件為「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連續且不中斷5年以上」、「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及「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