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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113-07-04 09:06
  • 單位:建築研究所

壹、修正目的
依規費法第7條第1款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評定、認可或許可之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爰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10月15日訂定發布「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為利辦理建築能效標示之評定與認可,增訂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之申請指定及規費金額,並將名稱修正為「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增訂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之申請指定及規費金額,修正名稱為「申請指定綠建築綠建材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收費標準」。(修正名稱)
二、增訂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之申請指定及規費金額。(修正條文第2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