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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第18週內政統計通報(111年鄉鎮市區調解成立計10.9萬件,成立比率82.0%為歷年新高)

  • 發布日期:112-05-05 10:00
  • 單位:統計處
  • 111年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業務結案件數13.3萬件,較110年增加6.7%,主要係因COVID-19疫情已逐漸趨緩,辦理調解業務逐漸恢復運作,而調解成立者10.9萬件,成立比率82.0%為歷年新高。

  • 111年調解結案件數中,刑事事件(占66.7%)為民事事件(33.3%)的2倍。民事事件以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占68.4%最多;刑事事件以傷害案件占89.8%最多。

隨著民眾法律意識高漲,涉訟事件因之增加,如案件於起訴後均付諸法院審理程序,法院恐不勝負荷;鄉鎮市區調解為事件未進入法院進行訴訟程序之前解決紛爭途徑之一,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設置調解委員會,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茲就111年調解業務調解情形分析如下:

一、111年調解業務

(一)按調解業務類別分:總結案數13萬3,297件,為近10年來次低,較110年增加8,416件(+6.74%),其中民事事件結案增加2,273件(+5.40%),刑事事件結案件數增加6,143件(+7.42%),主要係因COVID-19疫情已逐漸趨緩,辦理調解業務逐漸恢復運作。

1.民事事件:結案4萬4,401件(占總結案數33.31%),其中債權、債務事件3萬363件(占68.38%)最多,物權事件3,794件(占8.54%)居次。

2.刑事事件:結案8萬8,896件(占總結案數66.69%),其中以傷害案件7萬9,837件(占89.81%)最多,竊盜及侵占詐欺案件2,524件(占2.84%)居次。

(二)調解案件成立與否分:調解成立者10萬9,330件,成立比率82.02%為歷年新高;調解不成立者2萬3,967件。

1.民事事件:調解成立者3萬3,242件(成立比率74.87%),以債權、債務案件成立比率78.17%為最高,繼承案件35.16%為最低;另不成立者1萬1,159件。

2.刑事事件:調解成立者7萬6,088件(成立比率85.59%),以傷害案件成立比率86.87%最高,妨害自由名譽信用案件68.35%最低;不成立者1萬2,808件。近10年刑事事件調解成立比率均逾8成(介於8成至8成6間),較民事事件(介於7成至7成5間)為高。

(三)按調解方式分: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3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1人逕行調解。

1.委員獨任調解者11萬8,736件(占89.08%),調解成立比率為83.50%。

2.委員集體開會調解者1萬4,561件(占10.92%),調解成立比率為69.95%。

3.另由當事人推舉相關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計有8,524件(占6.39%),調解成立比率為85.76%。

二、縣市別調解業務

(一)結案數:111年調解總結案數以臺中市2萬907件最多,新北市1萬9,577件次之,高雄市1萬4,559件居第3;調解成立比率以臺中市94.95%最高,彰化縣90.67%次之,臺南市85.61%、宜蘭縣84.31%居第3、4

(二)調解委員人數:111年底調解委員人數為4,022人,平均每萬人口調解委員人數為1.73人,各縣市以連江縣21.45人最多,臺東縣6.77人次之,澎湖縣4.85人、金門縣4.74人居第3、4,而以臺北市0.72人、桃園市0.86人、新竹市0.97人較少。

(三)平均調解件數:111年平均每位調解委員調解件數為32.93件,各縣市以嘉義市71.52件最多,臺中市61.47件、桃園市61.45件分居第2、3,而以連江縣0.57件、金門縣2.97件、澎湖縣5.14件、臺東縣9.00件較少。

(四)平均申請件數:111年平均每萬人口申請調解件數為56.99件,各縣市以雲林縣125.41件最多,嘉義市101.66件次之,彰化縣94.39件居第3,而以連江縣12.31件、金門縣14.07件較少。

司法機關為疏減訟源,鼓勵將簡易案件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既可節省時間、金錢,避免長年訟累,尤其在不傷和氣兼能解決問題情形下,往往更能有效、妥適的解決當事人之紛爭,避免自力救濟及脫序行為,維護社會和諧與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