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於115年5月19日以「摔壞直升機遭免職飛行員翻案成功」為題之報導,內容提及本總隊對NA-103飛航事故相關人員處置及事故責任認定,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為避免社會大眾誤解,特予澄清如下:
109年4月7日王員身為訓練機機長,理應嚴守紀律、完備訓練計畫與掌握各項風險因素,以確保機組人員生命及國家高價裝備安全,然王員卻罔顧飛行紀律與安全,除違規搭載共勤機關人員實施緊急科目訓練,未回應副駕駛建議,終致飛機失控嚴重毀損,不僅造成本總隊飛機修復約需新臺幣3億2,400萬元之重大損失,遑論嚴重危害機組同仁生命安全。
NA-103事故案之肇因,業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完成調查並公布正式報告(報告編號:TTSB-AOR-21-01-001,https://www.ttsb.gov.tw/1243/16869/25122/post)。調查結論指出:「事故機正駕駛對尾旋翼失效之特性及完整操作程序認知不足,於執行尾旋翼失效操作時,未遵守操作程序且未把握操作要領,於執行課目過程中未將雙腳置於方向操控舵板上,致使執行該課目航機右偏時,於失去水平狀態下,未能即時改正,造成主旋翼打擊道面而失控墜毀」。其調查結論具有專業性與公信力,本總隊業依循調查結果辦理後續飛安改善作為。
報導所稱王員係依長官職權令命操作緊急課目訓練,實為以偏概全,實施緊急課目訓練仍須遵循飛行教範,就不得實機操作部分予以排除。
王員重大違失行為已構成「怠忽職守」,嚴重影響飛行紀律及任務執行,爰依規定予以 2 大過免職處分,係屬依法行政且符合比例原則。
針對更一審判決認為本總隊「管理缺失、一味卸責」之見解,本總隊無法認同。本總隊強調,飛行訓練雖具風險,但飛行員個人之違規操作與專業判斷錯誤為事故主因。為導正飛行紀律,避免「發生事故卻無須負責」之負面效應蔓延,本總隊將備妥事證提起上訴,以正視聽。
本總隊擔負國家救災、救難勤務,每一位飛行員、每一架直升機皆為珍貴的國家救難資本(產)。對於飛行員之重大過失,堅持「飛安零容忍」之原則,絕不因行政訴訟結果而動搖維護飛安及紀律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