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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友善環境 內政部翻修國際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規定

  • 發布日期:110-03-17 17:47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為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內政部30餘年以來,首次修正發布「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大幅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軟實力,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創造與國際接軌之有利條件。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如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而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

此外,為提升國際組織來臺意願,這次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並明確化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組織均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均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

內政部指出,這次法規鬆綁,預期可有效吸引外國或港澳民間機構團體來我國設置據點,有利拓展我國際空間,增進我國實務外交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