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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照顧國軍官兵及眷屬 圓滿已故軍人與配偶合葬心願

  • 發布日期:106-03-09 17:20
  • 單位:役政署

內政部於今(9)日部務會報通過「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已故軍人的配偶增列為軍人公墓的可葬厝對象,未來戰死或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配偶,及取得榮譽國民證國軍退除役官兵的配偶死亡,也可以葬厝在軍人公墓,以圓滿已故軍人與配偶合葬的心願,落實政府照顧軍眷遺族之美意。

內政部表示,為表彰軍人一生奉獻軍旅,內政部自43年起陸續籌建軍人公墓,目前在宜蘭、臺北、新北、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連江、金門、嘉義等14直轄市、縣(市),共有15座軍人公墓,截至105年12月底止,已提供納骨櫃位19萬8千餘位,累計存厝量15萬8千餘位,以慰撫長眠於此之軍人在天之靈,維護國軍尊榮,也讓其家屬可以獲得心靈上的慰藉。

內政部強調,本次「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的修正,是為了加強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的照顧,因此特別增列戰死、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榮民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同時因應配偶葬厝後增加的納骨櫃位需求,避免納骨櫃位不敷使用等問題,也增列各地方政府得於公立公墓、納骨塔設置軍人葬厝專區,另規範國軍官兵與其配偶得採共同安厝於單櫃或雙櫃納骨櫃位的合葬方式,或於軍人公墓園區內,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響應環保自然葬趨勢。

內政部指出,「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希望可使國軍官兵眷屬完成合葬之心願,也希望可以透過多元化葬厝方式,落實軍人公墓永續發展,讓先人長眠於如詩畫般的優美環境,營造綠能減碳、優質幸福之園區新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