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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制度再進化 未來可跨時跨地投票

  • 發布日期:105-10-27 15:50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為配合法規鬆綁政策與順應合作事業世界潮流,「合作社法」已經於去(104)年完成近66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內政部更進一步於今(27)日部務會報通過「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合作社社員代表的選舉或罷免得採非會議方式進行,得依章程規定採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辦理,不但符合合作社實務運作需求,亦迎合電子資訊化時代的潮流,期望透過公正、公平、公開及民主的選舉制度,選出為社員維護權益的理監事及社員代表,使合作社永續穩健的經營。

內政部表示,這次「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修正最大的幅度在於放寬社員代表的選舉或罷免,得採非會議方式辦理,另衡酌社員人數眾多或社員散居各地的合作社,如採取定點定時投票方式,須耗費高額的人力及經費,實務執行確有難度,故再進一步開放得由合作社視需要採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方式辦理社員代表的選舉。本次修正也將理事會及監事會主席出缺所遺任期未滿六個月者,得以代理人方式處理,使合作社多一種遞補的選擇方式。另同時修正社員社籍清查小組的工作事項,以明確其工作內容及權責。

合作社是民眾志願結合的社會經濟組織,由社員來共同經營,因此,合作社社員同時具備所有者、經營者與利用者三種地位。而合作社要經營成功,社員、選任人員及聘任人員三者缺一不可,合作社社務、業務及財務事項均應透過法定會議方式辦理,以民主管理方式及自治原則,選出社員代表(社員人數超過200人適用)、理事及監事,並組織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期充分發揮應有的決策、執行、監督及協調功能,促進合作社穩健經營,增進社員經濟的利益,以達合作社照顧社員生活的精神。

內政部指出,「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的修正,除能解決社員人數眾多的合作社於召開會議選舉社員代表時所遭遇的困難外,更期望藉由開放採通訊投票或電子投票方式辦理的選舉,減輕合作社選務工作,提升經營效率。本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