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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重申 外國人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可續留臺

  • 發布日期:105-10-12 10:12
  • 單位:移民署

近日網路時有流傳,在臺依親居留外國人之子女,滿20歲後無法繼續在臺居留,影響家庭團聚及生涯發展,內政部重申類此情況已於103年4月22日修正相關居留許可辦法,讓未成年的外國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可提出申請繼續在臺居留。

內政部表示,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如外國人來臺依親居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於年滿20歲以後,仍可申請繼續留臺,最長可延期6年:第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第二、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日。第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例如,某德國籍外僑雷女士自7歲起,即以「依親」事由在臺居留,並延期居留至20歲,為與家人共同生活及在臺完成學業,於滿20歲時改以「就學」事由在臺居留,如雷女士符合前述修正之居留許可辦法規定,於畢業後,即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2次,每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利思考未來工作方向或申請永久居留許可。

內政部指出,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的社會現象,勞動參與率逐年下降,為吸引多元優秀人才留臺服務,提升我國生產力及國家競爭力,在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配合國家政策延攬多元人才進入臺灣勞動市場,增強臺灣軟實力。

移民署副署長楊家駿說明「外國人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可續留臺」

移民署副署長楊家駿(中)說明「外國人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可續留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