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明確災害致房屋毀損的原貸款承受與利息補貼規範 內政部訂定有關辦法

  • 發布日期:105-09-08 17:10
  • 單位:營建署

為減輕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債務負擔,以往政府於重大災害發生時,會以特別條例來訂定相關補助措施,為明確災害補助相關規範,內政部於今(8)日部務會報通過「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草案,明定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的認定應具備條件,及金融機構承受災戶自用住宅原貸款餘額上限350萬元的利息補貼範圍及利率,並規定一人以一戶為限,爾後重大災害發生時,將通案適用,毋須再訂定相關子法或特別條例。

內政部表示,考量災區居民自用住宅因天然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因復需償還原貸款,而承受極大財務壓力,為減輕受災戶原有住宅購屋貸款債務負擔,今(105)年已修訂「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第1項規定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的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的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於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為使實務能順利運行,以利相關機關(構)有所依循,爰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第2項規定,並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訂定「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草案。

本草案訂定重點包括: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應具備「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所定達不堪居住程度」、「符合其他重大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達不堪居住程度」或「其他經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中之一,並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另金融機構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第1項規定承受災區房屋及其土地者,原貸款餘額上限為350萬元,以年利率最高以2%為上限,其中220萬元以下部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機動調整;超過220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208%機動調整。

此外,基於政府資源有限,該辦法補貼的自用住宅,一人以一戶為限,補貼何戶由借款人決定,內政部將進行勾稽查核;利息補貼標準將視災害情形,循法制程序滾動式檢討修正,以減輕受災戶原有住宅購屋貸款債務負擔。

內政部指出,「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