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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鬆綁 改造工程第一步

  • 發布日期:105-08-15 16:08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為活絡公民社會發展、鬆綁對人民團體的管制,內政部全面檢討翻修「人民團體法」,並於今(15)日由部長葉俊榮召開「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績優人民團體代表,針對人民團體法的修法方向與重點內容進行討論與交換意見。「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預計在下會期送報立法院審議,期望在明(106)年適逢臺灣解嚴30年時完成相關修法,讓我國民主法制再向前邁進一大步。

內政部長葉俊榮今(15)日於「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上致詞

內政部長葉俊榮今(15)日於「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上致詞

今日修法說明會,邀請到中央研究院教授蕭新煌、國立中正大學教授官有垣、國立台灣大學教授陳東升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蔡震榮,以及來自全國各領域績優人民團體包括台灣憲法學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灣第三部門學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等。

中研院蕭新煌教授今(15)日於「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上發言

中研院蕭新煌教授今(15)日於「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上發言

與會學者與團體,都相當肯定內政部對於此次修法的兩大方向,包含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及將政黨團體排除於人民團體法的規範。同時,在場各位參與者也踴躍發言,提供本部許多寶貴的修法建議,期望透過一次次的意見交換,能讓修正後的規範,更契合社會潮流。內政部也歡迎各界持續提供書面資料,作為內政部修法的參考。

  內政部表示,結社自由權,是一切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現行「人民團體法」是於民國31年訓政時期所制定,儘管於民國78、81年經過幾次修正,但都僅是名稱上的修正,其內涵仍然以高度管制的方式來管理人民團體相關事務,其中最明顯的就是「申請許可」制度,違背當前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思潮,內政部正在進行全面檢討與翻修。

葉俊榮強調,「人民團體法」長年下來沿襲管制思想的原因有三點。首先,目前「人民團體法」規範的人民團體種類包含政黨,因此在管理上,很難處理政黨因素的紛擾;應該要盡快完成政黨法制化,將政黨從「人民團體法」的規範對象中排除,回歸人民團體法該有的格局與面貌。第二,過去威權統治與選舉制度的結合,使得政府以管控或拉攏的態度來看待人民團體,而不是盡量扶植、支持人民團體,使公民社會茁壯。最後,部長提到,台灣因為國際情勢的困難,人民團體較少有機會和國際連結,也因此,「人民團體法」跟不上目前國際民主進程的腳步。

台大陳東升教授今(15)日於「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發言

台大陳東升教授今(15)日於「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發言

這次「人民團體法」修法,打破過去威權管制思維,以「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量能」、「落實團體財務透明機制」及「建立團體退場機制」等5大原則,重新檢視「人民團體法」。像是未來人民團體的設立,將從現行的「強制申請、許可籌組」改由人民「自由結社、登記設立」,以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內政部有決心,透過這次修法,廣納各界意見,全面翻修,以符合時代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