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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限男性違憲 內政部:依判決意旨辦理

  • 發布日期:112-01-13 17:40
  • 單位:民政司

有關祭祀公業個案向憲法法庭主張「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若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原則以男性為派下員,違反性別平權並聲請釋憲。今(13)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宣示,該條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自判決後均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列為派下員,並自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內政部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維護性別平權,並符合憲法人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