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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賢與能 內政部:地方選舉 應設籍滿4個月才有投票權

  • 發布日期:111-11-16 16:00
  • 單位:戶政司

為落實選賢與能、保障在地政治及住民意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地方選舉國人須在選舉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具選舉投票權。內政部強調,不論國人在國內外均須符合「居住4個月以上」規定,才享有投票權利。

內政部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已逾30年,第15條規定國人須居住滿4個月以上,才具有選舉投票權,主要是考量在地住民對於地方事務具基本瞭解,才能選賢與能,因此,無論是戶籍已遷出國外,或是在國內遷徙致未於當地設籍滿4個月的國人,均不具有投票權。

另對於國人因出境逾2年戶籍被遷出,未在國內有居住事實,內政部指出,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若戶籍被遷出的國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辦理遷入登記。因此,國人出境逾2年,未在國內有居住事實,戶籍依法辦理遷出登記,此為戶籍管理並非除籍,不影響其國人身分。

內政部強調,自疫情以來,我國雖有邊境防疫管制措施,但從未限制國人入境返臺,國人自可依其意願決定是否返臺恢復戶籍及投票。至於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的權利,都是以設籍時間來看,無論國人是在國外或國內,都是依據相同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