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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直轄市為中央權限 地方提案權是中央授權

  • 發布日期:111-01-13 14:33
  • 單位:民政司

今(1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到新竹市考察全臺行政區域劃分及地方制度法修法相關事宜暨舉辦研討會,有民意代表提出行政區劃應該由下而上的意見,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出席表示,行政區劃依憲法第108條規定是屬於中央權限,過去臺北市、高雄市改制直轄市,或是新竹市、嘉義市從縣分出來改制為省轄市,都是由中央以上而下方式進行改制。

陳宗彥指出,98年增訂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規定,第1項是依據憲法縣市改制維持由上而下的規定,由內政部擬訂改制計畫,但為尊重地方並讓地方有參與的機會,所以明定內政部推動改制直轄市須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另考量行政區劃是中央權限,為了讓地方有提案改制的權利,因此在該條次修法時,也增訂第2項及第3項,讓地方可以由下而上方式,提出改制直轄市計畫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