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6)日報載社會團體法草案開放實質意義不大、恐侵犯社團自主運作等意見,內政部特別重申,社會團體法草案是以鬆綁、活化為核心價值,除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外,同時鬆綁登記成為社會團體的門檻,並將未登記團體除罪化,且團體結社不以登記為必要;此外,對於資訊公開的要求,絕非干預社團自主運作,而是希望透過公共監督的強化,促進全民參與;內政部也將提供相關培力措施,讓社會團體可以更活絡發展。
內政部表示,為求社會團體法草案能更周延完善,自去(105)年8月至今(106)年2月間,已分別邀集學者專家、相關團體、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召開5次修法說明會、諮詢會議及跨機關研商會議,以尊重多元意見,並凝聚各界共識。
內政部強調,社會團體法草案是具時代意義的創新立法,目前已由立法院審議中,主要包含4大重點:一、成立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並將未登記團體除罪化;二、治理鬆綁,尊重團體自治;三、財務資訊公開,強化公共監督;四、促進完成登記之社會團體發展,提供培力措施。
此外,對於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的人數門檻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登記,從現行人民團體的30人降低為20人;且只要2個縣市即可向內政部申請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對於未向政府申請登記的團體,只要沒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政府絕對尊重其結社的自由,不會予以干涉。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社會團體法草案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是源於政府鬆綁對社會團體之規範與低度管理,考量社會團體的公益屬性,團體運作資源時常來自於社會各界之捐贈,故規範其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會議紀錄及年度預決算等資料應主動對外公開,以提高團體的責信度與透明度,透過社會大眾的監督,促使社會團體自律,並強化其應負的社會責任。
另為降低對團體的干預,並規定社團經費來源僅為入會費、常年會費且年度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得不對外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會議紀錄及年度預決算等資訊。立法目的在興利防弊,提高團體的公共信譽與形象。
內政部指出,社會團體是社會的公共財,主要是以公益為目的而組成之團體,為促進國家整體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重要成員,為防止有人假公益團體之名而行不法之實,影響社會和諧與安定,政府有責任在限縮的條件下,行使必要性與符合公益及社會期待之作為,避免其傷害社會秩序和人民權益,因此,規定團體業務或會務活動有違反法規或妨害公益的時候,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團體若有違反章程、法規或妨害公益情事且情節重大情形,主管機關才會廢止團體的登記。
內政部提到,社會團體法草案是經不斷地討論與協商後,才送進立法院審議,內政部尊重立法院審議程序與立委職權,對於外界的可能疑慮,內政部也會持續溝通、虛心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