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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 鬆綁社會團體管制 活絡市民社會發展

  • 發布日期:106-05-25 11:55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行政院院會於今(25)日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社會團體法將鬆綁社團的相關管制,提供團體實質的培力措施,彰顯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利之精神,活絡臺灣市民社會的發展,對於適逢解嚴30週年的臺灣社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內政部表示,「社會團體法」草案的立法,是希望政府可以成為促進社會團體蓬勃發展的支撐力量,立法重點包括:一、成立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二、治理鬆綁,尊重團體自治;三、財務資訊公開,強化公共監督;四、促進完成登記之社會團體發展,提供培力措施。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未來社會團體設立改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會員分布2直轄市、縣(市),並有20個人以上,就可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並對未登記的團體除罪化;且為落實對社會團體會務自主及民主運作的尊重,會員入會年齡不再規定須年滿20歲、負責人得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等,均尊重社會團體於章程中自行訂定,讓人民有更寬廣與自由的結社環境。

此外,也納入對社會團體的促進與培力措施,積極建構社會團體發展的量能,善用民間充沛的力量與資產,提升我國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及機會。同時規範社會團體除經費來源單純或資產總額較少者外,其財務資訊須主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對於連續4年未運作、違反法規或妨害公益且情節重大的社會團體,將廢止其登記。

內政部強調,為了讓「社會團體法」符合時代潮流,立法過程除參採日、韓、德、美等國外立法例外,並廣邀國內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多次立法說明會與諮詢研商會議,並在行政院召開多次協商會議,期立法更周全,能儘速順利通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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