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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強化合作社會計及財務制度 積極促進合作社健全經營

  • 發布日期:106-04-06 17:05
  • 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合作社法」已於104年完成近66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內政部也持續積極研訂(修)相關配套子法,並於今(6)日部務會報通過「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及「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修正草案,一方面,輔導各類合作社建立會計制度及財務處理原則,以利其永續合理經營;另一方面,強化政府對合作社的實地稽查及獎勵機制,積極促進合作社健全發展。

內政部表示,「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將修正名稱為「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且因合作社是民眾志願結合的組織,是由社員共同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與一般營利性公司不同,所以合作社會計有其特殊性,財務處理應依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例如由合作社年度結餘中所提撥之公益金,就應該列為資產負債表項下的「負債」科目。

內政部也指出,現行的「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將修正為「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藉由主管機關每年派員實地或書面稽查,瞭解合作社經營狀況並適時提供協助,以利合作社之健全經營。

另外,本次修正還有一項重點,就是將原本對於合作社考列優等及甲等的比率限制取消,未來各類合作社只要在社務、業務、財務及經主管機關綜合考評後之總分達到90分以上,均可列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都可以列為甲等,不會再因為數量的限制而有遺珠之憾。且考列優等及甲等的合作社,主管機關除發給獎牌或獎狀以外,也可以視財政情形適時發給獎金,以鼓勵合作社持續向前邁進,讓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合作社精神可以蓬勃發展。

內政部最後提醒,上述的2項修正草案將在法制作業完成後才會發布施行,因此,106年辦理105年度合作社考核之評分標準仍以現行合作社評定表為標準,各地方主管機關仍應在今(106)年4月底前,將考列優等合作社資料報送內政部核辦,相關評定作業完成後,內政部將在今年7月7日辦理國際合作社節慶祝大會表揚,屆時歡迎各界共襄盛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