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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針對退休警察消防等人員參加集會遊行活動,呼籲以和平理性表達訴求,希望參與人員平安回家

  • 發布日期:106-03-28 16:05
  • 單位:警政署

內政部針對台灣警消聯盟在106年3月29日發起陳情活動,對於退休警察、消防等人員參加合法之集會遊行表達意見,向來均予以尊重,並無任何限制,內政部葉俊榮部長當日也將接見退休警察、消防等陳情代表,傾聽大家意見及建議。

對於警消年金改革訴求的意見,警政署及消防署代表在年金改革委員會105年10月20日第17次會議,建議應審酌警察、消防人員執勤時具有高風險、高暴力及高衝突的特殊性,另案予以考量。另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開北、中、南、東之分區會議及國是會議全國大會,也分別由警政署及消防署推薦代表參加並充分表達意見;總統蔡英文特別指示副總統陳建仁於106年1月5日召開警消年金座談會,由內政部葉俊榮部長率警政署陳國恩署長、消防署陳文龍署長及現職基層警察、消防代表與退警總會秘書長林奕昌出席,極力爭取權益,反映同仁心聲及訴求,並獲重視。

為持續研議及加強內部溝通,警政署先後召開「研商警察人員退休制度會議」及「年金改革方案(草案)說明會」,再次彙集各單位改革意見陳報內政部轉考試院及銓敘部爭取權益,主要訴求如下:

一、 維持以退休生效日當月本(年功)俸作為退休金計算基準;如須改為均俸作為退休金計算基準,以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額」為原則。

二、 警察人員月退休金之所得替代率上限90%且依任職年資高低規劃。

三、 因公傷殘命令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加發5%至10%。

四、 84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均予維持。

五、 月撫慰金給付標準維持為月退休金之1/2;如改為月退休金之1/3,則需有最低保障;危勞職務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應另外規劃;另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及遺族維持現行得擇領月撫慰金規定。

六、 降低警察危勞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0歲,或增訂任職30年以上者,得請領全額月退休金。

七、 警察人員減額月退休金之減額比例應予減半(每提前1年,扣減2%)。

未來立法院審查時,內政部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適時反映全體警察、消防及退休同仁的訴求,爭取權益。

對於集會遊行警方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並呼籲參與集會遊行能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訴求,對於與訴求無關的團體藉機滋擾或以暴力破壞秩序,警方將嚴正執法,依法究辦,希望參與人員都能夠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