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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葉俊榮樂見司法改革納入警政議題

  • 發布日期:106-03-21 18:10
  • 單位:警政署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最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如火如荼地熱烈展開,警察機關雖然沒有代表參與,但近來司法論壇上多位學者、檢察官、法官等分別針對警察微罪處分權及不解送人犯等議題進行討論,令人欣慰。警察是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ㄧ環,且身居偵查犯罪、保護被害人的第一線,調查蒐證的結果更影響當事人的權益、檢察官的偵處,以及法院的審判,葉部長樂見司法改革的討論已經注意到相關的警政課題。

政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目的,主要是解決民怨並且回應民眾對司法的期待。警察站在偵查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第一線,各項勤務作為都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如果法制規範不合理或不完備,除直接影響民眾的權益外,並對於警察偵查犯罪調查蒐證的效能也有不利影響。內政部提出幾項和警政有關的司改努力方向和願景,希望對建立我國精密的偵查、精緻的司法有所助益。

建言一、微罪案件分流,建立精緻的司法

司改國是會議將微罪案件的分流納入議題討論,內政部充分支持。日本的定罪率高,號稱精緻的司法,世界知名,其中重要原因即是採行微罪案件分流制度,將特定微罪案件交由警察機關處理,檢察官及法院即可專注於重大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所以能創造精緻的司法。

我國檢察機關一年所收案件達數十萬件,其中起訴的案件占四成以上,但是龐大的案件量造成檢察官與法院的沉重負擔,不只使得定罪率較低,案件也拖延甚久,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尤其是許多微罪案件,比如偷竊食物、侵占遺失物、未有肇事的酒駕或告訴乃論案件,都要經過檢察官或法院的處理,造成案件數量龐雜,影響偵查、審判品質。

我國若能參考日本作法,微罪案件就交由警察處理,現行犯可免解送,案件的處理則透過制度的設計,比如劃出特定的微罪範圍、建立司法機關的監督機制、提升警察的專業素養等,都是未來可思考解決的方向。

解決民眾的問題是我們的首要考量,新的處分監督機制可再加以討論。希望能藉此微罪案件分流,達成當事人、檢察機關、法院及警察機關四贏的目標,方能創造有感的司法改革。

建言二、建立警察專業化

其次,有些是司改會議沒有考慮到的議題,如我們一直期盼建立警察專業化目標。長久以來,因警察組織員額較多,廿四小時不間斷的勤務特性,造成其他行政或司法機關要求協助或協辦的業務不斷增加,不但造成基層員警的沉重負擔,也影響警察本職工作的執行,妨礙專業化程度的提升,對刑案偵辦的品質更難以有效提高。

(一)司法文書統一由郵務送達

在這裡舉幾個明顯的例子,如司法文書送達制度,目前法院、地檢署仍有將傳票等司法文書交由警察機關送達之情形,且對於民眾未收領的司法文書也全都寄存於派出所。舉臺北市為例,105年寄存在派出所的司法文書就有三十三萬件,警察並非郵差,相關送達之工作如能修法全改以郵務送達,並將文書寄存於鄰近之專業郵局,一來方便民眾領取司法文書,二來可減輕警察機關部分負荷,進而可將警力置於刑案偵辦及維護治安重點工作。

(二)通緝犯長途解送耗費大量警力,戒護人犯風險極高

按照現行規定,通緝犯必須解送至發布通緝的檢察機關或法院,導致員警必須長途跋涉押解人犯,不僅增加戒護人犯風險,也耗費警力、時間,影響刑案偵辦品質,對當事人也造成不便,應可改以囑託或科技設備訊問等便民方式解決。

有關人犯戒護也造成警力負擔,因法院或地檢署經常以法警不足,要求負責解送的員警繼續戒護至檢察官訊問完畢,考量員警拘捕、詢問調查人犯已耗費甚長時間,如再協助戒護,造成身心更大負荷,也影響刑案偵辦時效與品質,各機關都有人力不足問題,法警人力不足應自行謀求解決,不應轉嫁要求員警持續戒護,致影響本職工作。

(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不合時宜,允宜檢討廢止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民國34年國民政府訓政時期所制定,不僅年代久遠,規範內容過時,與當前刑事訴訟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訟構造不符,法院與檢察機關且經常引用本條例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與偵查無關的勤務,如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被告執行防逃監控,不僅耗費大量警力,更因無法進行強制處分作為,只能目視監控,毫無實益。

因本條例的存在,造成警察不僅要輔助偵查,還要輔助審判與執行,協助事項繁多,使警察無法達成專業化的目標,更難以提高刑案偵辦品質,故亟需廢止落伍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回歸刑事訴訟法規範,避免因本條例突顯我國法制的守舊與落伍。

結語-建立警察專業與權責相符之合理法制

葉部長表示,內政部一直積極為警察同仁改善合理的辦案空間與爭取合宜的工作環境,基層警察同仁更是長期無怨無悔為著社會安全、治安穩定、人民更有保障而努力拚搏,但仍時常聽聞基層員警因過勞而倒下,讓人深感難過與不捨。上述幾項警政課題與司法改革相關,希望能納入考量,共同營造我國精緻司法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