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延長申請期限為4年,修正「內政部獎(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宗教團體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已於113年10月25日發布施行,延長補助期限及提高補助金額,請各地方政府多加運用。
本次要點修正重點,包括:
- 延長申請期間:由113年1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間,延長為113年1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間,申請辦理與專案輔導相關作業之支出。
- 提高補助額度:地方政府輔導宗教團體之不動產經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者,由每完成1宗教團體補助地方政府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提高為最高3,000元。
- 提高績效獎勵金之金額及名額:提高獎勵金總額,由原本以465萬元為原則,提高為以493萬8,000元為原則,且發放對象由前5名增加為前7名。
修正後之相關要點規定及附件,請詳見以下附檔,亦可連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或「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