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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業經總統公布施行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上版日期:111-06-08 15:15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業經總統以111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施行。宗教團體借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得於本條例施行後2年內提出申請,經審查不動產的實質所有權歸屬於宗教團體後,主管機關將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或限制登記,來保障宗教團體權利。

       先前宗教團體只能透過曠日廢時的法院訴訟方式,來處理不動產借名登記所衍生的問題,在本條例施行後,宗教團體將可利用本條例較簡便的行政作業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有效節省大量社會成本。本部刻正於全國宗教資訊網(網址:https://religion.moi.gov.tw/)建置線上申請專區,預定自111年7月起提供服務,各類表件及填寫範例也可在網站上下載,屆時,歡迎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