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計1,632.0萬件,執法重點「路口不停讓行人」違規12.6萬件,較上年增加1.7萬件(+15.3%),其中汽車違規5.5萬件,較上年增加2成3;機車違規7.1萬件,較上年增加1成。
◎114年舉發「危險駕車」違規6.0萬件,較上年減少2.4萬件,降幅2成8;「酒後駕車」違規4.4萬件,亦較上年減少4千件(-8.4%)。
112年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過,針對汽機車未停讓行人及危險駕車加重處罰,並自同年6月30日起實施。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由新臺幣(以下同)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另將危險駕車1中「嚴重超速」定義由超出規定速限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罰鍰上限由2萬4,0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本部警政署配合強力執法,以維護行人安全,嚇阻危險駕車,保障人車路權;茲就114年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成果簡述如下:
一、114年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成果
(一)舉發總件數較上年增加122.4萬件(+8.1%):
114年(以下稱本年)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計1,631萬9,546件,較113年(以下稱上年)增加122萬3,842件(+8.1%)。舉發件數以「違規停車」436萬3,346件最多,「超出速限40公里以下」264萬4,849件次之,「不依規定轉彎」222萬3,965件再次之。
(二)較上年以「違規停車」增加52.6萬件、「不依規定轉彎」增加30.9萬件較多:
本年較上年以「違規停車」增加52萬6,449件(+13.7%)最多,「不依規定轉彎」增加30萬9,033件(+16.1%)次之;以「超出速限40公里以下」減少13萬2,887件 (-4.8%)最多。
二、114年汽、機車舉發違規案件分析
(一)汽車違規占5成8,機車違規占4成:
本年警察機關舉發「汽車」違規計942萬7,266件(占57.8%),較上年增加76萬8,770件(+8.9%);「機車」違規計659萬7,201件(占40.4%),亦較上年增加38萬6,976件(+6.2%)。
(二)汽車違規以「違規停車」居首,「超出速限40公里以下」居次:
汽車違規前5大以「違規停車」258萬669件(占27.4%)居首,其他依序為「超出速限40公里以下」188萬2,869件(占20.0%)、「不依規定轉彎」162萬6,113件(占17.2%)、「闖紅燈」68萬3,265件(占7.2%)、「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65萬7,850件(占7.0%)。
(三)機車違規亦以「違規停車」居首,其次為「闖紅燈」:
機車違規前5大亦以「違規停車」178萬2,275件(占27.0%)居首,其他依序為「闖紅燈」78萬8,617件(占12.0%)、「超出速限40公里以下」76萬1,916件(占11.5%)、「爭道行駛」75萬1,437件(占11.4%)、「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68萬6,925件(占10.4%)。
(四)舉發「路口不停讓行人」違規12.6萬件,較上年增加1成5:
舉發「路口不停讓行人」違規為本部警政署執法重點,本年舉發12萬5,907件,較上年增加1萬6,731件(+15.3%),其中舉發汽車違規5萬5,300件,較上年增加1萬411件(+23.2%);機車違規7萬604件,亦較上年增加6,320件(+9.8%)。依交通部道安數據顯示,114年1-11月「行人於路口發生事故死亡」計156人,較113年同期減少16人(-9.3%)。
(五)舉發「危險駕車」違規較上年減少2.4萬件,降幅2成8:
本年舉發「危險駕車」違規6萬101件,較上年減少2萬3,739件(-28.3%),其中舉發汽車違規4萬3,127件較上年減少2萬10件(-31.7%),機車違規1萬6,969件亦較上年減少3,722件(-18.0%)。112年立法院修法,將危險駕車中「嚴重超速」定義由超出規定速限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罰鍰上限由2萬4,0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已有效嚇阻危險駕車。
(六)「酒駕案件導致死亡」人數逐年下降,酒駕防制已見成效:
本年舉發「酒後駕車」違規4萬4,208件,較上年減少4,062件(-8.4%),其中舉發汽車違規1萬5,664件較上年減少1,288件(-7.6%),機車違規2萬8,510件,較上年減少2,770件(-8.9%)。近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第185條之3歷經多次修正,實施酒駕連坐制度並加重酒駕處罰,依交通部道安數據顯示,「酒駕案件導致死亡」人數由110年311人,逐年下降至113年160人,114年1-11月計135人,顯見酒駕防制已見成效。
本部警政署114年「警察交通執法與事故處理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警察機關「全國行人安全執法」工作滿意度達7成,顯見大多數民眾均肯定員警在維護路口安全,降低行人交通事故的努力。本部警政署將持續針對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道路障礙等常態性執法,透過執法作為即時導正駕駛人正確用路觀念,養成民眾主動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維護行人用路安全。
1危險駕車包含蛇行、嚴重超速、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驟然減速煞車及二輛以上競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