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訊息】中華音樂舞蹈暨表演藝術教育協會於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核有「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

  • 發布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查非營利辦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營利法人於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委託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其終止契約,並將非營利法人及其董(理)事長名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三、非營利幼兒園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權益之情事。……。」另依非營利辦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職場辦法)第31條規定略以,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非營利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32條第1項規定所定有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事之一,或依職場辦法第30條第3項第1款至第3款或第5款之規定公告,其公告次數累計達2次者,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且不得再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2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