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擴大本要點適用範圍,不限工程採購,業經工程會以115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機關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已直接適用本要點規定,爰廢止工程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
二、工程會91年1月1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4220號函一併自115年7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