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工程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點:增訂派駐勞工品德及忠誠查核約定。

(二)第5點:增訂派駐勞工常態化查核約定,以配合大陸委員會政策,落實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規定。

(三)第6點:增訂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且廠商所供應標的,不允許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及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等相關約定,供機關依個案需要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