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109年9月9日修正)
二、查上開規定之修法理由,係為增加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訂定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之彈性,本條所定之附表修正為參考性質(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三、準此,技服辦法第29條各附表所列百分比均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應依個案採購特性(例如但不限於工程地點與接近之難易度、服務內容等)、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同辦法第25條之1規定,併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