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資訊公告

  • 資料來源:民政司

一、法令依據: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補助之項目:

(一)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

(二)辦理清除威權象徵、反思威權象徵與在地集體記憶、反省威權統治與政治崇仰文化為主題之相關活動。

四、申請期間: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但政策性補助不在此限。

(二)申請單位須於收受本部補正通知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資格條件: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三)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補助金額上限:

(一)一般性補助:每件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就計畫所提規模、影響範圍及預期效果,決定補助額度。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使用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部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 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