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訂定目的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4年9月24日修正,配合訂定本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居留1年,居住逾183天,得申請永久居留之一定條件,爰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一定條件」。
貳、 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最近一年國內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達新臺幣六百萬以上。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已於114年12月19日至114年12月26日完成預告程序,預告期間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未接獲民眾回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