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4-12-29

壹、修正目的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係內政部依規費法授權,自98年3月30日訂定發布,曾於110年3月18日修正。茲因所定收費數額已逾3年未予調整,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應辦理定期檢討,爰分析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修正第2條之使用規費收費數額。

貳、修正意旨

依據規費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住宿使用規費數額之檢討,考量場地、設備及人事成本等因素,修正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未接獲民眾或其他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