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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11-10

壹、修正目的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因應該法授權條次變更為第42條第2項,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之援引條次。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因應災害防救法授權條次變更,修正本辦法。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