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第2項授權訂定,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因應該法授權條次變更為第42條第2項,爰修正本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之援引條次。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因應災害防救法授權條次變更,修正本辦法。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