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草案業經總統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五二七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納入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爰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貳、修正意旨 增訂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之認定方式,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