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2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7-14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我國重大政策相關領域延攬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需求及因應114年9月9日運動部成立,爰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第2條(下稱本標準),增訂得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情形,並將體育領域修正為運動領域。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標準第2條修正要點及效益如下:

一、於科技領域增列「量子科技」。(修正條文第1款第2目)

二、於經濟領域增列「證券期貨」、「核能專業」及「自然碳匯」。(修正條文第2款第2目)

三、將「體育」領域修正為「運動」領域,並將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及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修正為國際運動賽事。(修正條文第5款)

四、於其他領域增列「永續發展」、「海洋環境保護」、「生態多樣性」及「碳捕捉後封存」。(修正條文第6款第2目)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已於115年4月27日至115年6月26日完成預告程序,預告期間接獲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提供修正建議計 1件,因部分建議已包含於本次修正增列項目內,部分建議依現行國籍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即可,爰未予採納並於上開網站進行綜整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