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7-14

壹、修正目的

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第2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本部於114年8月12日召開檢討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予以通盤檢視本辦法規定,爰予修正。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修正未盡撫養義務可依法院之裁判認定。

二、修正對兒童及少年有不當行為,雖未受處罰,須自行為終了逾三年,未再有不良素行,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構成犯罪者,延長觀察期間至五年,未再有不良素行,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三、修正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案件為刑事被告,不予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未接獲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