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第2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本部於114年8月12日召開檢討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予以通盤檢視本辦法規定,爰予修正。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修正未盡撫養義務可依法院之裁判認定。
二、修正對兒童及少年有不當行為,雖未受處罰,須自行為終了逾三年,未再有不良素行,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構成犯罪者,延長觀察期間至五年,未再有不良素行,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三、修正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案件為刑事被告,不予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未接獲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