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6-29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案

壹、    修正目的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90年10月17日訂定發布後,曾於114年9月10日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1月1日施行。本細則係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授權訂定,為配合本法91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後,第42條條文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刪除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外國人在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爰修正本細則第3條。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配合本法第42條規定之修正,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外國人請領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已無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爰配合將本細則第3條第4項規定予以刪除,以符法制。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民眾提出之建議,已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回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