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6-11

壹、修正目的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為內政部依據住宅法第9條第5項授權訂定,作為住宅法第9條第1項補貼申請資格之審查依據。

配合115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現行規定計算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依據之相關資料,修正申請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及住宅租金補貼者之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限額及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

  1.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9條第1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限額、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及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動產限額。(修正條文第5條附表一)
  2. 本標準自106年訂定至114年修正,第5條附表1欄位皆係以6直轄市、金門縣連江縣、其餘縣市區分,其中「申請自建、自購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欄位係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114年第2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物類別)第50分位點金額,分為3級距計算平均金額後採平均金額之4成計算。檢視114年第2季買賣資料,其中新竹市、新竹縣已進入第1級距,爰自第5條附表1「其他縣市」中獨立自成欄位。

二、修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限額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9條第1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不動產限額。(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二)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有2則民眾留言,其中第1則尚未知悉留言內容,民眾即已自行刪除,無需回應,第2則留言摘述如下:

一、目前的「報載公告」與「機關官網」模式對於高齡、偏鄉或數位弱勢者仍有門檻,建議整合社會局處進行主動式服務與輔導申請。

二、對於被排除補貼資格者,應提供具體的「理由說明書」與「便捷救濟管道」,避免人民權益受損而無處申訴。

三、建議增設「特殊個案審議機制」,由具備社會工作背景之人員參與審查。

機關回復如下:

一、本標準係為規範各項住宅補貼之所得及財產門檻,住宅補貼包含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及租金補貼等,各項補貼之執行細節另訂有其他辦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詳細申請方式依其他辦法辦理,先予敘明。

二、各項住宅補貼(現行每年開辦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民眾除可自行上網申請外,於各地方政府住宅機關亦可臨櫃或郵寄辦理,針對高齡、偏鄉或數位弱勢者提供相關協助。

三、經地方政府審查申請住宅補貼未通過者,因涉及行政處分,皆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正式公文書及送達程序通知不合格理由予申請人,民眾若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四、特殊個案者,亦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維護己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