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6-12
  • 發稿單位:民政司

壹、修正目的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為配合114年12月3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33條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調整為性別保障名額並提高保障席次;另為明確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遞補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宣誓就職事宜,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地方民意代表性別保障名額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8條)

二、增訂遞補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宣誓就職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