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為配合114年12月3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55條至第57條規定,修正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及副秘書長、縣(市)政府副縣(市)長及副秘書長規定,以及修正鄉(鎮、市)公所得置主任秘書職位之人口數門檻及任免依據,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定明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三人、副秘書長三人。(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定明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二人、副秘書長一人。(修正條文第14條)
三、修正鄉(鎮、市)公所置主任秘書之人口標準及任免依據。(修正條文第19條)
四、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