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規定辦理審查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案件,迄今已執行10年,考量制度建立初期係為蒐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既有合法用海資訊」,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送依其他法令已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予內政部,其使用之用海範圍,視同取得區位許可。
二、現已完成建置依其他法令已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資料庫,並賡續辦理審查新增用海需求之區位許可案件,其審查程序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收取規費,又按113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請內政部應研議區域計畫法相關申請案件停止受理時限,以與國土計畫法銜接轉軌。」,為使海域用地區位許可銜接至國土計畫制度轉軌順利,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貳、訂定意旨
本收費標準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之審查費計算基準及收費金額。(第二條)
三、主管機關通知繳納審查費之方式及申請人未依期限繳納審查費之處理。(第三條)
四、繳納審查費後之退費機制。(第四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係依規費法訂定審查費收費基準,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相關程序已依法定程序辦理,確保人民權利義務之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