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5-12

壹、修正目的

為強化工程主辦機關對於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去化及再利用之責任,整合各項再生利用用途適用之施工綱要規範,及納入刨除料使用一定比率下限,並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暫置場設置規定及相關配套,爰修正本規範。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 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再生利用用途之施工綱要規範及增訂刨除料使用比率。(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八款) 。

(二)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暫置場設置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九款及第十款)

(三)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清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十一款)

(四)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工程主辦機關填報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第十二款)

二、修正效益

提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再生利用率,促進再生資源循環利用。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