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政部編制表」,自115年5月12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5-12
  • 發稿單位:人事處

壹、修正目的

本部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嗣經考試院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一三五六八六一七五號函修正核備,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並溯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生效。茲因應考試院、行政院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四日會同修正發布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為配合業務需要及增加機關用人彈性,爰修正本編制表。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編制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專門委員」職稱增置四人,員額修正為二十九人。

二、「專員」職稱增置十三人,員額修正為九十九人。

三、「科員」職稱減列八人,員額修正為一七九人。

四、「助理員」職稱減列四人,員額修正為二十四人,並修正備考欄內文字為「內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五、「助理設計師」職稱減列三人,員額修正為三人,並修正備考欄內文字為「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六、「書記」職稱減列二人,員額修正為二人。

七、增訂本編制表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