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第5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5-03-24

壹、修正目的

依據規費法第11條收費基準應定期檢討,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及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申請登錄相關作業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三年逐年上漲,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反映實際成本調高審查費額與證書費額。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調整辦理申請登錄相關作業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申請登錄相關作業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上調收費金額新臺幣200元至700元不等。(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調整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書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證書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600元。(修正條文第5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未接獲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