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修正目的
「建築技術規則」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自34年2月26日發布施行後,經歷多次修正。自63年2月15日本規則全文修正,於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章訂定有關防空避難設備之規定以來,迄今僅作局部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因應現今戰爭型態及社會環境變遷,強化社會韌性,爰參酌國外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空避難設備相關條文。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 適度提高部分用途人員密度計算標準
本規則要求建築物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之目的,係為配合國防與民防之防空避難政策,於空襲警報期間,提供民眾躲避空襲之停留空間,減少空襲對民眾造成的直接傷害。
依據內政部函頒防空避難指引,對於民眾躲避空襲時所採取之避難防護姿勢為跪姿、趴下姿勢,為避免躲避空襲空間過於擁擠,爰按人數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基準宜作適當調整。
經參考國外規定,提供短期避難(一天以內)為目的之公共疏散設施空間規定設置面積,其中芬蘭每人約0.75平方公尺、韓國每人約0.825平方公尺、瑞士每人約1平方公尺,爰修正供學校或工廠使用按人數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建築物,其防空避難設備附建基準,由按人數每人0.75平方公尺,提高至每人1平方公尺。(修正條文第141條)
二、 修正固定設備項目
明定盥洗室得與固定設備設在地面以下部分之面積合併計算,惟合併所占面積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查化糞池現行法規已改稱污水處理設施,又排水系統依規定應設置之截留器、分離器有維護清潔之需,亦須設置於建築物地下層,爰配合修正化糞池為污水處理設施並增列截留器、分離器。(修正條文第142條)
三、 提升防空避難設備相關防火遮煙、露出地面之避難設備外牆及頂板構造厚度、通風換氣、緊急照明、緊急電源規定
修正直接面向戶外之防火門窗應具遮煙性能要求,以提高氣密性。另參考國外對於一般避難設施外牆與露天頂板規定之厚度至少30公分以上,爰修正露出地面之外牆及頂板構造厚度。增訂通風換氣量,要求設置緊急照明及緊急電源插座(修正條文第144條)。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共1則:法規中的緊急照明燈,由發電機供電,但是否需要像消防緊急照明燈一樣附ups電池?這點需釐清,兩者差異很大,建議這個部分只需由發電機供電,消防用的緊急照明燈,依消防法規另外設置。
回應說明:修正條文第144條涉及緊急照明設備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條、第7條之1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979條規定,採用下列任一種以上系統組成設置:一、蓄電池。二、發電機組。三、不斷電系統(U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