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鑒於本部113年2月19日公告勘誤修正「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訂定硬固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標準,及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明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建物所在社區如有設置自來水加壓受水設備,應由用戶管理維護之資訊宜事先讓買方知悉,為配合上開法規修正,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實有揭露相關資訊之必要,爰修正本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內容。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 本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之備註說明,增列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標準。(修正項次6)
(二) 增列社區有無設置自來水加壓受水設備,並載明其管理維護權責。(修正項次9)
(三) 增列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資訊。(增訂項次19)
二、 修正效益
本次修正後將增加企業經營者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之資訊揭露內容,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未接獲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