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4-09-16

壹、修正目的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於113年3月7日公告訂定。鑑於近年國內倉庫火災頻傳,且考量是類場所空間廣、火載量大及貨物產品種類複雜特性,又其營運態樣與工廠類似,火災除造成場所財產損失外,勢必將危害作業人員之生命安全,爰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將倉庫納入「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第11款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倉庫應實施防火管理,以提升是類場所防火安全。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3則民眾留言,係關於建築物用途判定之提問及推動新建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非屬本次草案修正範疇之建議,本部均業已回應說明,管理上應無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