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時有關慰問金發給事項之辦理依據。
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調整各類慰問金發給標準,爰配合檢討修正第5條。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簡化受傷項目及慰問金發給基準,並適度調增受傷、失能及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額度
參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有關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發給額度配合修正提高,以期給予警察人員或遺族更適宜之照護。(修正條文第5條第1項)
二、修正本辦法適用日期及條件
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就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第3項)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計有1則意見,因留言內容訴求不明確,已回應民眾若有建議事項可再提供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