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迄今,民眾普遍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又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明定同性婚姻可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子女,爰檢討同性結婚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之作法記載,以與異性婚姻之規範一致。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重要之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性,將不得變更之情形予以納入,爰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對於以不同身分再次設籍、定居者,應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本辦法涉及規費事項,另於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定之。(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31條)
三、定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重複或錯誤之處理程序及不得變更之情形。(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6條之1)
四、修正由同性結婚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
五、修正未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方式。(修正條文第12條)
六、修正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刪除「半身」二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條附件1)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已於112年4月14日至112年6月13日完成預告程序,預告期間接獲地方政府來函建議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增列「不得使用拍照軟體之影像編輯及濾鏡功能」之文字,考量現行已規範「國民身分證影像不得做潤飾或補強」,建議事項已屬上開規定範疇,爰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