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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9-17
  • 發稿單位:地政司

壹、訂定目的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為減輕疫情對國內社會、經濟產生之衝擊,對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茲因內政部主管之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非屬「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適用對象,惟110年全國疫情升溫後,其執行業務因整體不動產市場受疫情衝擊而減少業務接案,或因營建工程受疫情延後施工而影響辦理結案領款,或因配合防疫政策而需暫緩辦理相關案件作業(如不動產估價現勘、建築工地環境勘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現場履勘等),致部分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營運受到衝擊,其員工薪資、辦公場所租金等之周轉支付產生困難。為提供其必要之紓困協助,爰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1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2條)

三、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要件。(第3條)

四、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及貸款資金來源。(第4條)

五、營運及周轉資金貸款之規定。(第5條)

六、本辦法辦理事項之查核監督及貸款收回之規定。(第6條)

七、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向承貸機構申請貸款及動撥期間。(第7條)

八、免除辦理第五條相關事項之經辦人員相關責任。(第8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