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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12條、第29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9-07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總統於110年1月1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條,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爰將本辦法涉及民法成年年齡者,修正為「成年」,俾利新制規定順行,以資妥適。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爰將第1項有關撫卹受益人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要件之「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及截止要件之「滿20歲」修正為「成年」,俾利新制順利銜接,以資妥適;又考量本次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規定為有行為能力人,不因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而受影響,爰增訂第2項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既有權益。(修正條文第12條)

二、配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設有2年緩衝期間,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將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訂於112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29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公告期間,並未接獲民眾相關修正意見。